現在有些社區和諧建設程度不夠,不但是開發商的責任,也有住戶的選擇,因為住戶沒有提出這種訴求,僅僅盲目地追求草坪、綠化、戶型、房價、樓的外觀等硬件。這些再好,但如果沒有附之以相應的軟件、沒有優質的服務,那么它的含金量是非常低的,住戶的生活水平、生活質量也是非常低的。所以說房子好造,而服務才是性價比最重要的條件,小區的物業水平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任何一棟房子、一種社區,包括社區管理很爛的房子在市場上都照樣暢銷,那么真正優質的小區就不可能多。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出于利益需求,一開始進行小區設計的時候,對物業進行對接、銜接的時候,一開始對住戶做出承諾的時候,他不能讓住戶滿意,他的房子就賣不掉,就要破產,所以市場在制約他,必須為構建和諧社區打好基礎。
在開發商和消費者之間有一個機構--物業公司。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建房子時就已選好物業公司,以至于有的開發商把住戶的錢收了,在房子出售時把房子講得天花亂墜,獲取利潤之后把遺留的無窮無盡矛盾轉移給了物業公司。在我國,物業公司的利潤空間非常微薄,風險極大。一個虧損的物業公司是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的,所以說那種把一個小區輕率地,或者是刻意地委托給一個房地產物業公司,然后自己轉身走掉,這個房子是買不得的,我認為這本身就是個陷阱。中國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把物業轉移給物業公司來做,一方面是由于自己企業規模小,另外一方面是追求短期效益,還有很重要的一個心計在里面,就是逃脫責任,避免后期物業的付出。消費者在選擇房屋的時候、選擇社區的時候要充分注意這一點。
物業公司是一個非常脆弱的行業,不能成為一個有效的經營領域,難以承受風險,因此出現很多小區物業公司換了一撥又一撥,以至于出現有的小區就沒有了物業公司。沒有了物業公司,整個社區完全處于混亂狀態,離開長久的、日復一日的、24小時的服務,這個房子是沒有使用價值的。就像我們說世界上有高級的七星級賓館,如果把下水斷了12個小時,那就變成垃圾場,別的都不用講,就這一條就不行。所以居民在選擇自己居所的時候就要選擇它是否具備這樣一種和諧社區的能力,這是根本。如果等到物業公司放棄管理,開發商走掉,這時候再談構建和諧社區已經沒有意義了,是不可能的。因為不會有任何一個政府部門來接管這個物業,因為一家接管,所有物業公司都可能放棄管理,這將成為政府沉重的負擔。那么政府不接管,又沒有物業公司來維護,最終將苦了這些住戶。這些住戶將來面對的不僅僅是社區配套服務問題,還有安全問題、樓宇的修整問題等等一系列問題。
我認為,應該把是否有能力持久辦物業作為開發商資質,和開發商獲得土地開發權一樣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提出來,這就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任務。我認為應該對開發商的評估、資質審查過程中加上一條強制性的條款,就是物業能力,不具備持久物業管理能力的開發商,不管把地價給到多高,都不能給開發權。否則的話,誰都對后期物業不負責任,最后責任給了誰?都推給了社會、推給了政府。成立一個項目公司,搞了一塊地,建完了以后,錢摟完了以后轉身走人,解散,到別的地方再辦一個公司,再整一塊地,如此重復,到處操作。把驢牽走了,把橛子都留給了后來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拔不動,這個橛子就釘在每一個住戶的心頭上。一個小區出現這樣的問題,一個點一個點,最后連成一個片一個片,一個城市有一兩個社區被物業遺棄了,天天有人上訪,這還不算可怕,要一二十個呢?上百個呢?城市就將癱瘓,它將釀成重大的社會問題,一個城市如此,全國幾百個城市呢?這個就不堪設想了,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我建議,對開發商不僅要有物業能力的要求,而且還要有持續開發能力的要求。開發商沒有持續開發能力,總是換場子,總是不停地換臉面,那他的物業怎么能夠長期延續呢?開發商要專業化、持久化,得有強大的資產做支撐,就為政府今后不至于背上沉重的負擔做好了前期準備。因為開發商不好好為大家服務,違背條款,住戶一旦提起起訴,政府就可以拿公司資產充當物業費。我覺得這是制度上應該解決的問題,所謂制度創新,也包括這些相對微觀的行業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