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業主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令核減應繳的物業服務費用?日前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業主如確能證明物業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確定的義務,存在明顯瑕疵,且物業服務對該業主有特殊性,法院可酌情支持業主減免相應物業服務費的要求。
在《意見稿》中,浙江省高院對物業服務費核減、物業服務糾紛案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進行了初步明確。征集意見結束后,該院將再討論,最后形成定稿,下發各級法院指導審判工作。
《意見稿》第19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人追索服務費的糾紛中,單個或少部分業主如確能舉證,證明物業服務存在明顯瑕疵,且相關物業服務對該單個或部分業主有特殊性,要求減免相應物業服務費,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參與起草《意見稿》的浙江省高院法官告訴早報記者,這里包含兩個要件,物業服務確有瑕疵、該瑕疵針對要求核減物業費的業主,如A幢的防盜門壞了,導致小偷進入竊走財物,B幢的業主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核減物業費。
具體核減時,法院應根據合同約定,對物業服務人未履行的服務項目所對應的費用部分據實適當核減;不能區分具體收費項目的,根據物業服務人收取的服務費數額、提供服務具體情況、業主欠費情況等,綜合認定核減比例、數額。
那么,由誰來舉證證明物業服務有無瑕疵?《意見稿》第21條提出:業主主張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應提出初步證據;物業服務人有異議,應舉證證明其已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履行了義務。也就是說,業主提出初步證據后,舉證責任發生轉換。據介紹,這樣規定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物業服務的專業性強,普通業主這方面的知識匱乏;而物業服務人履行合同的一些資料,如保安巡邏、維修保潔、設備運行記錄等又都由其物業服務人保管,其舉證能力明顯強于業主。讓業主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過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