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打造潔凈、有序、靚麗、文明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居民生產、生活質量,建設宜居宜業宜游富強邯鄲、美麗邯鄲,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主城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疏堵結合;責權明確,嚴格執法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度,各區(縣)人民政府,市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公用事業、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人防、水利、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商務、環境保護、民政、工商、質監、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做好各項工作。
供電、供氣、郵政、移動、電信、聯通等單位在各自經營服務范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優質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和諧城市環境的權利,也有維護城市環境和各類市政設施的義務,尊重城市管理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履行職責。對損害、破壞城市環境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依據“三定方案”及相關文件規定,具體承擔各自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規劃局
1.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相關規劃;
2.負責依據有關規范和規定,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批后管理,查處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4.負責落實邯鄲市總體城市設計導則;
5.負責編制主城區綜合交通規
劃;
6.配合市城管執法局落實城市夜景照明設計導則;
7.配合市城管執法局落實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導則;
8.配合市公用事業局編制主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
9.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外立面裝修的整治規范;
10.配合市城管執法局開展主城區破墻建店整治工作;
11.配合市城管執法局落實主城區環衛設施專項規劃,依法查處已許可公廁、垃圾轉運站未建或改變用途的行為;
12.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各項市政設施專項規劃;
13.配合市商務局完善市場建設規劃。
(二)市建設局
1.負責施工許可管理,依法查處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違法建設的行為;并負責對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正在施工工程的監督并查處施工中的違法行為;
2.負責拆遷工地、在建工地的監管;
3.負責在建工地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連接部分的硬化、車輛沖洗設備安裝和駛出工地車輛沖洗的監管;
4.負責對商砼車運輸撒漏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監管,配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對商砼車運輸過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為進行查處;
5.負責承建工程范圍內確定保留的綠地、樹木建設期間管理、養護;
6.負責承建道路、橋涵等移交前的市政基礎設施、交通設施的維護和市容環衛監管;
7.牽頭負責主城區建筑物外立面裝修的整治規范,制定《邯鄲市主城區建筑物外立面裝修管理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經審批的施工工地圍擋廣告實施管理。
(三)市城管執法局
1.負責主城區23條主干道(人民路、中華大街、聯紡路、和平路、陵園路、農林路、渚河路、學院北路、浴新大街、陵西大街、光明大街、滏河大街、滏東大街、東柳大街、趙都路、鐵西大街、建設大街、前進大街、秦皇大街、東環路、南環路、西環路、北環路)市容環境衛生和“兩站”(邯鄲火車站、高鐵邯鄲東站)廣場環境衛生管理;
2.負責主城區人行過街天橋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3.負責主城區23條主干道、主要城市出入口(中華大街南北口、107國道南北口、邯鄲北高速口、309國道西口、人民路邯武大橋口)和主城區建筑工地、拆遷工地、待建工地施工圍擋廣告、燈桿燈箱廣告、人行道護欄廣告、公交站牌廣告、公交車體廣告、樓體廣告等廣告牌匾的設置管理;
4.負責主城區23條主干道亂堆亂放物料和學校周邊亂擺攤點的治理;
5.負責主城區23條主干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沿街廣場、人行過街天橋的商業宣傳、銷售、咨詢等活動的管理;
6.負責查處主城區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
7.負責查處在主城區23條主干道擅自占用便道私搭亂建的行為;
8.負責主城區23條主干道建筑紅線以內快車道、慢車道、人行便道、地面和道路紅線以內綠化隔離帶、綠地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
9.負責主城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并對運輸工作進行監管;
10.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公廁和垃圾轉運站建設、運行、管護的監管工作和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果皮箱配置;
11.負責對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工作的調度、監督、考核及對其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實行雙重管理,參與領導班子成員年度實績考核;
12.牽頭負責主城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13.牽頭負責主城區夜景亮化的建設、運行監管;
14.牽頭負責冬季清融雪的組織協調;
15.牽頭負責對主城區破墻建店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16.牽頭負責對運輸車輛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治理;
17.配合市建設局對建筑工地進出口車輛沖洗設備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管,對商砼車輛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進行治理;
18.配合市公用事業局對主城區23條主干道道路紅線內占道洗車店(場、點)治理;
19.配合市建設局對23條主干道建筑物外立面裝修進行整治規范。
(四)市公用事業局
1.負責主城區城市道路、橋涵、道路照明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管護;
2.負責市政雨、污水管線及檢查井的管護;
3.負責清掏、疏通雨污水管線所產垃圾的即清即運;
4.負責市政公共供水、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和消防栓的建設與管護;
5.負責城市道路私自接坡及損壞市政設施、私排污水行為的治理;
6.負責對進入主城區的履帶車、鐵輪車及超限(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的通行管理;
7.負責人行過街天橋設施管護;8.負責對違法違規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停水;
9.負責城市建筑紅線范圍內各類無主廢棄井的填埋和各類檢查井的監管;
10.負責城市防澇排水;
11.負責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網的各類排水排污行為的監管;
12.負責對向城市河道直接排放生活、工業污水的排污口進行封堵;
13.負責對城市道路建筑紅線范圍內廢棄線桿以及高于地面的廢棄鋼筋、螺釘、木樁、水泥墩、拉線等影響行人通行的障礙物的清除;
14.負責主城區管護范圍內的綠地、廣場、游園、公園及道路行道樹及綠化帶植物等的管護;
15.負責主城區23條主干道道路紅線以外綠地、游園的保潔和管護;
16.負責單位綠化、居住地綠化監管;
17.負責沁河治理段河道水面、護坡、欄桿及兩側綠地,滏陽河治理段護欄兩側綠地的管護和道路清掃保潔;
18.負責管護范圍內公園、游園、綠地、廣場、綠化隔離帶焚燒樹葉行為治理;
19.負責管護范圍內園林綠化修剪和環衛保潔所產垃圾日產日清工作的管理;
20.負責城市道路兩側道路紅線至建筑紅線范圍內的綠化或硬化;
21.負責古樹名木保護;
22.負責承建工程范圍內確定保留的綠地、樹木建設期間的管護;
23.負責主城區公共停車場建設,對道路建筑紅線以外的停車場進行管理;
24.牽頭負責對占道洗車店(場、點)進行整治規范;
25.牽頭負責舊居民住宅小區綠化方案的制定,督導推進綠化實施工作;負責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綠化驗收工作;
26.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經審批依附市政設施包括人行道護欄、道路施工圍擋、城市道路紅線內施工工地臨時圍擋等設置廣告進行管理;
27.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破墻建店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五)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
1.負責物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物業監管;
2.負責舊住宅小區綜合改善;
3.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場“只售不租”問題的協調解決;
4.負責房屋安全使用監管;
5.負責協調指導社區設置蔬菜和日用品銷售點;
6.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的監管;
7.牽頭負責居民小區電梯安全隱患排查和檢修維護;
8.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破墻建店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9.配合市規劃局、市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停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
10.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房屋裝飾裝修垃圾收集進行監管。
(六)市公安局
1.負責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護;
2.負責交通噪聲、商業促銷噪聲、街道廣場娛樂噪聲、集會活動噪聲、室內裝修噪聲擾民治理;
3.負責道路建筑紅線之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和監督;
4.負責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亂停亂放進行整治規范;
5.負責駛入主城區各類車輛車容車貌臟亂治理;
6.負責查處盜竊、破壞城市基礎設施的違法行為;
7.負責查處擾亂、阻礙城管執法及暴力抗法等行為;
8.負責查處涉嫌偽造證件的非法小廣告;
9.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整治規范;
10.負責黃標車禁行和淘汰治理;
11.負責廢品站、舊貨收購點整治規范,查處非法收購井蓋、溝蓋、雨箅等市政設施的違法行為;
12.負責查處游商地攤兜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盜版音(影)像制品等違法行為;
13.負責犬類的整治規范;
14.牽頭負責對電動三、四輪車等新車型進行治理;
15.牽頭負責對運輸車輛超載超重損壞市政道路,影響橋梁安全行為進行治理;
16.牽頭負責對“黑出租車”進行治理;
17.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運輸車輛撒漏、污染城市道路治理;
18.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在機動車道散發各類廣告行為進行治理;
19.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23條主干道店外經營、亂擺攤點、馬路市場進行整治;
20.配合市公用事業局對占用便道洗車店(場、點)車輛亂停亂放進行整治;
21.配合市、區(縣)城管部門對機動車占道經營、廢棄車輛長期占道停放進行治理。
(七)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城市公交場站設施(候車廊、電子信息屏、公交站牌、零鈔兌換亭)的建設和管護;
2.負責公交車車容車貌管理和車內垃圾收集及市民文明公約宣傳;
3.負責公交樞紐站(點)環境衛生管理;
4.負責各出租車臨時停靠點、載客招牌的設置和管護;
5.負責出租車車容車貌監管;6.負責公交車亂停亂放治理;7.負責長途汽車客運站和機場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8.配合市公安局對“黑出租車”進行治理;
9.配合市公安局、市公用事業局對駛入城市道路超載超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治理;
10.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運輸車輛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進行治理;
11.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經審批的公交車體廣告、候車廊廣告進行管理。
(八)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主城區內已收儲空置地圍擋設置及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
2.負責查處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3.負責查處建成區、中心城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違法占地行為。
(九)市人防辦
1.負責邯鄲火車站地下人行通道攤點清理;
2.負責防空設施通道、出入口設施維護和環境衛生監管;
3.負責利用公用防空設施開辦停車場、商場、餐飲、娛樂等場所環境衛生監管。
(十)市水利局
1.負責主城區滏陽河、支漳河市區段水面、護坡、欄桿的維護和河道內環境衛生管理;
2.牽頭負責查處私打自備井,私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洗浴、餐飲、洗車店(場、點)的違法行為。
(十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1.負責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破墻建店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十二)市工商局
1.負責查處沿街門市無照經營行為;
2.牽頭負責查處擅自經營行為;3.配合市建設局查處各類違章違法建設行為;
4.配合市公用事業局對洗車店(場、點)進行整治;
5.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破墻建店和占道經營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十三)市商務局
1.負責加油站油氣回收及治理;2.負責早餐工程車(亭)的整治規范工作,制定《邯鄲市主城區早餐工程管理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3.負責再生資源(生活垃圾分類后可回收物)行業發展規劃;
4.牽頭負責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及監管工作;
5.牽頭負責在成型的居民住宅區及人口密集區,推進蔬菜進社區直銷工作;制定《邯鄲市主城區蔬菜進社區直銷工作管理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十四)市環境保護局
1.負責查處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的擾民行為;
2.負責建筑施工噪音、工業噪音和主城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冷卻塔、空調器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超標噪聲擾民的治理;
3.負責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后將危險廢物交由獲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
4.牽頭負責主城區工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治理;
5.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破墻建店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十五)市民政局
1.負責社區辦公和服務設施配建和使用的監管,對挪用社區辦公和服務設施行為進行整治;
2.負責喪葬祭奠監管;
3.負責各類地名標牌的標準化設置和管護,對地名管理中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和查處;
4.負責救助引導牌的管護及街頭流浪人員的救助服務管理。
(十六)市質監局
負責主城區電梯安全運行監管。
(十七)市教育局
1.負責對中小學生進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開展城管、交通安全進課堂活動;
2.負責開展學生衛生監督崗活動,重點解決學校門前學生亂丟廢棄物問題;
3.負責學校、幼兒園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推廣;
4.牽頭負責各中小學校門前學生自行車、電動車亂停亂放治理。
(十八)市體育局
1.負責全民健身器材的設置、安全使用和維護監管;
2.負責主城區各類體育場(館)外環境衛生的監管。
(十九)市供銷社
1.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備案等管理工作;
2.配合市公安局對廢品收購站進行整治規范。
(二十)市文廣新局
負責主城區各影劇院門前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七條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人民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所轄區(除市直管23條主干道外)城市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自備路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二)負責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和管理;
(三)負責占道(含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洗車店(場、點)整治;
(四)負責馬路市場、早夜市、店外經營、流動攤點治理;
(五)負責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破墻建店行為的整治;(七)負責占道亂堆亂放物料行為的治理;
(八)負責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沿街廣場的商業宣傳、銷售、咨詢等活動治理;
(九)負責轄區學校周邊環境治理;
(十)負責轄區機械化清掃、沖洗車輛設備的配置和管理,機械化清掃率2015年要達到65%以上;
(十一)負責市園林部門移交的綠化帶、綠地的環境衛生保潔;
(十二)負責鐵路沿線的市容環境衛生治理;
(十三)負責城中村、環城路段兩側片林焚燒樹葉行為的治理;
(十四)負責經市城管執法局計劃安排的公廁、垃圾中轉站建設和運行管護;
(十五)負責果皮箱、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含吸糞車、機掃車、灑水車、三輪垃圾收集車等)管護;
(十六)負責居民小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轉運;
(十七)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十八)負責市直管23條主干道環衛清掃保潔垃圾轉運;
(十九)負責住宅小區綜合治理;(二十)負責住宅小區焚燒樹葉、垃圾及其它廢棄物行為的監管;
(二十一)負責城中村及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
(二十二)負責拆遷工地管理;
(二十三)負責社區設置蔬菜銷售、日用品零售等便民利民服務網點;
(二十四)負責自建廣場、綠地管
護;
(二十五)負責查處社區和城中村違法建設行為;
(二十六)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十七)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管;(二十八)負責居民小區綠化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負責責任區域清雪鏟冰工作,臨街門店負責“門前三包工作”,做到門前市容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門前環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門前責任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整潔。
第九條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管理標準
第十條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規范標準,完善細化主城區規劃管理等22個管理標準,詳見附件。
第四章 推進措施
第十一條成立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精細化管理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局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
辦公室內設破墻建店、占道洗車、車輛撒漏污染城市道路、早夜市治理、市場建設、車輛停放等六個專項治理小組。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辦公室主要職責:(一)負責起草城市管理工作相關政策;(二)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三)編制并完善《邯鄲市城市精細化管理辦法》相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長效機制,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各項專項治理工作;(四)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多頭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監管不到位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五)監督各區縣、各相關部門落實《邯鄲市城市精細化管理辦法》;(六)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定期通報和分析城市管理中的問題;(七)具體牽頭落實《邯鄲市精細化管理辦法》的督導檢查考核工作,督促落實市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等;(八)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破墻建店專項治理由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規劃、工商、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部門配合;
洗車店(場、點)專項治理由市公用事業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工商、公安、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配合;
車輛撒漏污染城市道路專項治理由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部門配合;
早夜市專項治理由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衛生、公用事業等部門配合;
市場建設由市商務局牽頭,市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用事業等部門配合;
車輛停放專項治理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公用事業、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部門配合。
第十二條建立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 配強執法力量,強化執法手段,保障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工作有力開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保障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法裝備的配備,執法人員的定員數應當按照轄區城市人口數量的萬分之三至五標準足額配備。
市公安部門向市城管部門派駐交警規范保障大隊,配合對機動車占道經營、廢棄車輛占道存放進行治理;市公安部門協調各區縣公安部門向主城區四區一縣城管部門派駐3—5名公安干警,配合城管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健全完善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規程,提高城市管理執法效率,加大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十四條 實行網格化管理,凡涉及城市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區縣,要將城市管理區域劃分成若干個網格,把每個網格的城市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人。主城區三區一縣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單位)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可查詢、可評價、可追溯、有依據、有記錄、有考核的管理體系,將城市管理目標任務細化分解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并向社會公示。對于情況復雜、需要多部門共同處置的事項,要積極配合牽頭部門抓好落實,不得推諉扯皮。對工作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制度不執行、管理不達標的區縣、部門和單位,嚴格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充分發揮數字化城管平臺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完善系統平臺功能,對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園林、交通秩序等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全方位監督,做到市域全覆蓋。各區縣、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隊伍建設,確保經費、設備、人員到位,二級平臺運行良好,結案率達到95%以上。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切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對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嚴格追究。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定期巡查制度。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市直相關部門參加,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組成巡查組,定期對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開展專項巡查。主城區各區縣對轄區所承擔的事項實行周巡查,市城管執法部門對主城區區縣市容環衛工作每月三次暗查,三次明查;每月一次聯查,一次數字化城管績效評價。市直相關部門對本部門所承擔的事項實行旬巡查,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組織人員每月進行二次明查、三次暗查。
(二)經費保障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管理任務加重、管護標準提高、管理設施和設備更新情況,相應調整所需經費,并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為城市管理提供資金保障。
(三)執法協作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需要相關部門協助的,相關部門應予以大力協助。對于涉及多個部門協同管理的綜合性突出問題,由牽頭責任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配合,開展聯合執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
(四)輿論監督制度。主城區各區縣和市直相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對收到的舉報應及時登記、核實、處理。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監督作用,設立城管熱線欄目,對城市管理的熱點、難點問題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投訴和監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社會監督作用,反映群眾訴求。通過多種形式的輿論監督,在全市形成人人參與城市管理,共同創造美好家園的輿論氛圍。
(五)群眾滿意度調查制度。把群眾滿意度作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定期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網絡征詢、入戶走訪等形式征集群眾對城市管理的滿意度,并根據群眾反饋意見,及時改進提高。
(六)考評獎懲制度。考評獎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城市精細化管理考核辦法,明確責任目標,細化獎懲措施。采取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綜合檢查與行業單項檢查相結合,將考評結果與班子實績、干部使用、工作經費、民主評議、文明單位評選掛鉤,納入年終綜合考核內容,加大分值權重。對考評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揚和獎勵;對考評成績較差的單位實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追責。區(縣)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都要制定嚴格的獎懲辦法,形成權責明確、獎優罰劣、監管到位的管理體制,充分調動廣大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十八條加強宣傳教育提升文明素質。市各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宣傳教育作用,精心策劃選題,創新報道形式,通過開辟城市精細化管理專題、專欄、專訪等形式,進行全方位、多角度、連續跟蹤的宣傳報道。大力宣傳城市精細化管理辦法,采取多種形式,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圍。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城市形象,提升文明素質,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積極為創建文明城市做貢獻。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城市管理的十八類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行政處罰,詳見附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